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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(节选)

1、报告内容应包含:

1)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、子女移居国(境)外、从业等;

2)收入、房产、投资等;

2、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事项;

3、组织(人事)部门、纪检监察机关(机构)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,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;

4、纪检监察机关(机构)、组织(人事)部门接到有关举报,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、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经纪检监察机关(机构)、组织(人事)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,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。

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》(节选)

 1、经认定,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,情节较轻的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作出检查、限期改正等处理;情节较重的,应当给予诫勉、取消考察对象(后备干部人选)资格、调离岗位、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。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,从重处理;
2、经认定,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诫勉、取消考察对象(后备干部人选)资格、调离岗位、改任非领导职务、免职、降职等处理。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,从重处理。

三、操作说明

3.1 主界面显示

3.2 新增查核结论

点击【新增】,在弹出来的页面输入查核相关信息,点击确定即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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属性说明:

  • 是否影响提拔使用:对干部所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查核、调研后,判断是否对本人的提拔使用会有影响(该字段数值暂不影响【干部任免管理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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